根据工作安排,对2024年未申请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集中补审,补审期为2024年12月23日至12月27日。详情请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办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2月19日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工)单位,可申请2023年1月至12月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
(一)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三)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网上申请。进入市残联官网(www.bdpf.org.cn)“北京市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专题” (http://www.bdpf.org.cn/cms68/web1459/subject/n1/n1459/n2963/index.html),点击页面右侧的链接即可。
(二)现场申请。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一)网上申请。无需提交材料。
(二)现场申请。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2.申请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提交残疾人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经查验后退回)。
(一)岗位补贴
1.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每人每年按2023年12月份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
2.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3年以上的,每人每年按2023年12月份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
2023年12月份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23〕20号)执行,为2420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1号)《关于统一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1〕8号)《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23〕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招用“三类残疾人”的,按用人(工)单位2023年为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2.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的,按照2023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费率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